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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

发布时间:2016-04-26 12:06:13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

1.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 新办企业自开办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3.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二、所需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面申请报告。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五份)。

3. 会计(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和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方有效)。

4. 特殊行业还需携带的资料:

 (1)申请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的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企业应提供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人员名单;大型商贸企业还应提供与50人以上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过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原件,经文书受理岗查验无误后,即返回纳税人。

 (2)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贸企业提供)

 (4)《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明》(加油站提供)

 (5)《盐业批发许可证明》(盐业企业提供)

 (6)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明材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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