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各种合作中均会涉及到付款以及发票事项,若认可发票是收款证明,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进退两难:如果先给对方开具发票,那就存在着对方事后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果对方必须以开具发票为付款前提,不给对方开具则对方又会拒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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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法律上,发票究竟能否当作收款证明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交,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普通发票:对于普通发票来说,在有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公司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为避免相应的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的类型以及其与收款的关系,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证据支持;
2、若是合同已经签订,则可以在发票签收单上明确写上“给付发票时价款是否支付”并让对方签字或盖章认可,以此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