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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11月)

发布时间:2023-05-31 17:17:34

一、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具体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解答:“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三、公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签订的投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投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应税凭证金额为外币,应当按照什么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解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五、2022年7月1号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是否适用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纳税人在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仍应适用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六、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解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兼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业务,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解答: 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业务的,应按照合计销售额来判断是否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类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九、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设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解答: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者B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十一、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付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解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十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备注内容较多应如何处理?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十四、目前,安徽可以接受哪些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解答:自2022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自2022年11月7日起,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十五、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期限如何规定的?

解答: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明确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十六、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七、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八、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十九、个人取得的所得,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解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十、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拆迁后分配的安置房再转让,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解答:转让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时间以其取得安置房并办理安置房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熟先原则确定的时间至转让该安置房的时间计算是否满5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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