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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8月)

发布时间:2023-10-07 10:54:20

一、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解答: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什么时候截止?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对于同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是否可以根据需要,按照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

解答: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纳税人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解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能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六、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9月份,如何计征增值税?

解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延续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八、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解答: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十、2023年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一、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解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十二、居民换购住房是否有退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十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政策是否有延期,具体延期到什么时候?

解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上述计税办法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十四、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防暑降温费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十五、自然人股东撤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十六、“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什么时候截止?

解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七、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但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

 

十八、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取得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操作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解答:当农产品类的发票完成抵扣勾选后,根据需要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选择“是否用于增值税加计扣除”,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点击【提交勾选】按钮,根据提示信息核对数据。如无误,点击【确认】按钮,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文件依据:《税务数字账户操作指引》

 

十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解答: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参评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二十、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解答:有调整。根据2023年7月14日出台的《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号)规定,我省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月,下限为4019元/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文件依据:《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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