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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7月)

发布时间:2023-10-07 10:55:19

一、企业以哪一时点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

解答: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答: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计量单位是否必须使用中文填写,比如计量单位为千克的只能填写“千克”不能填写“KG”?

解答:开具发票时,“计量单位”、“产品规格型号”可以使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的“KG”等国标标准计量单位具体填写。 


四、2023年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如何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解答: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六、我们公司在合肥和六安都有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哪里缴纳?

解答: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文件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七、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八、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如何确定辅助账版本样式?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九、纳税人2023年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有优化?

解答:(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解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十一、纳税人单位员工离职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无法删除,如何处理?

解答:已经在扣缴端中申报过的人员,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删除,可以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离职日期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不再显示该人员,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即可。 


十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家庭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个体工商户业主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三、单位员工是否可以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解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十四、纳税人住房贷款已经提前还清,是否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住房贷款如已提前还清,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十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解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十六、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绩效工资是否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税方式,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单独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七、法律咨询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解答: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十八、安徽省企业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印花税?

解答: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九、企业之间互换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因此,企业之间互换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二十、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应如何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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